股权变更的理由是什么

来源:MINISO栏目:生活时间:2024-05-21 09:23:06

股权变更有下列理由:

1、企业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后的接受方接受原投资方的股权;

2、协议转让股权;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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