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

来源:谌鸿羲栏目:生活时间:2024-05-21 06:23:26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

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

免责声明:该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到《 秘密研究社》,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本站无法对用户上传的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进行充分的监测,且有部分图文资源转载于网络,主要用于方便广大网友在线查询参考学习,不提供任何商业化服务。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 管理员邮箱:[email protected]),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